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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著作权法》六一实施,避免“一刀切”他们有话说

来源: 时间:2011-05-18 16:45:34 浏览次数:

6月1日新《著作权法》的施行,对影视行业有着巨大影响。新《著作权法》在版权保护方面有哪些适应影视行业快速发展的新变化?在行业人眼中,这些变化意味着什么?多位影视行业资深人士共议新《著作权法》的更新扩容,并针对当下的视听版权保护提出了各自的期望和建议。

尤小刚:“二度创作”是行业关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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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小刚 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会长、导演

不管是长视频平台,还是短视频平台,大家达成了一致共识——尊重著作权,坚决反对侵权行为。但短视频应用场景的复杂性在于,短视频所引用的影视作品内容时长、引用方式、具体目的等因素,均影响着对其作品的定性。因此对短视频的侵权界定,特别是二度创作行为,是行业关注的焦点。其实这个问题在新《著作权法》中有所涉及,指出可成立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来根据市场供需关系、具体情况来合理、合法地进行行权、管理。新增的规定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定性上属于非营利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著作权的管理。

集体管理组织的成立要依法向国家版权局提出申请,版权保护过程中遇到的很多问题、细节,在新《著作权法》中也都能找到明确的解释说明。我认为作为影视从业者,最重要的就是要按法办事、严格执行。

余飞:500万元惩罚力度仍低  呼吁细则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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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飞 中国电影文学学会副会长、编剧

新《著作权法》将“类电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更改为视听作品的做法,使得法律覆盖的范围更大、更宽泛,能够帮助更多的作品进行维权。譬如,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网络剧和电视剧是分开的两个概念,但实际上这两类作品除了播放平台和自身风格上的差异,并没有太多本质上的区别,因此称谓上的统一能够避免一些混乱。

对于将法定赔偿上限提升至500万元人民币的做法,从目前的市场来看,其实并不算是加大了惩处力度,只是单纯相对之前50万元的上限有所提升。我认为,真正认定侵权后,将侵权所得没收,再处以乘以二的罚款,才能够提升对方的违法成本。否则对方侵权获利一亿元,只罚500万元的话,违法的性价比还是比较高的,所以在这方面可以考虑加大惩罚力度。

另外,对于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方面,还需要权威机构和专业人士的介入。目前法律行业缺少横跨创作和法律两个方面的专家,包括目前一些法律界的权威,在深入剧本抄袭鉴定方面,近乎白纸一张。所以在目前这个判罚标准下,最重要的还是落实问题。只有明确认定了侵权和抄袭,判罚本身才有意义。所以,我希望国家相关机构能够加强人才培养,尤其是让跨学科的综合性人才参与到鉴定工作中来,才能够让侵权者真正产生畏惧心理,让创作者放心创作更好的作品。

同时,新《著作权法》在类型涵盖上还可以更具前瞻性。现在已经出现的4D电影其实已经不仅是视听的范畴了,还有味道、模拟环境,甚至未来还可能会有触感。马斯克还提出了脑机接口的概念,娱乐产品的脑机输入未来也有可能实现。因此未来在修法的过程中,可以邀请科研工作者参与,做出更多探索。

此前,多家传媒单位联合发声呼吁短视频平台注重未授权内容的清理。这个呼吁本身是没有问题的。完全曲解创作者初衷的剪辑本身就是不可取的,而大段引用原素材的创作方式其实也不太好。但我们同时要注意影视评论类作品引用原素材标准的确定、自媒体帮助原作品引流、善意创作传播等较为细化的问题,长视频的创作者或者版权所有者其实可以拥抱短视频这一老百姓比较欢迎的新鲜事物,在创作方面进行突破尝试,推出更多短视频作品,共同丰富文艺市场。

对于版权侵权行为,无论是短视频还是长视频,我还是希望能够由法律和影视方面的专家,共同推出相关的细则,明确什么样的情况才算侵权、抄袭和曲解,哪些情形需要谴责,哪些需要封杀,哪些需要起诉,让行业从业者可以有法可依,共同改进。

尹鸿:建议推出知识产权保护“白名单”  划定可使用范围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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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鸿 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
中国电影家协会副主席

版权保护,尤其是创意产权保护肯定是大势所趋。考虑到新媒体发展的不同方式和阶段,未来对知识产权保护可能会更加细化,或许可以给短视频创作者列出知识产权保护白名单,比如对视频二次创作使用的时长、时段、单一作品的比例等进行细化,并划定出可使用的范围和范畴,既保证自媒体的基本使用权,让更多人分享传播,又能保证版权方的利益。

不过,这些细化的工作肯定是行业先去摸索。应该是版权方、平台方、用户等各方力量,大家互相博弈,互相探索,在实际操作中发现最合理的方式,并最终找到一个平衡点,再用法律法规的方式固定下来。眼下新技术越来越多,只有在实践和摸索中,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办法。

对于短视频搬运、切条、剪辑等行为,绝对的“一刀切”也会带来一些问题,过去短视频的传播扩大了作品的到达率,“一刀切”对作品本身的传播也会造成影响。不过,目前需制止的是短视频侵权泛滥的倾向,特别是“一分钟看完一部电影”这样的剪辑方式,确实会造成侵权。另一个问题是,这些剪辑素材的来源在哪里?这也会涉及版权保护的问题。

从行业协会的角度,目前我们只能呼吁各方努力寻找合适的平衡点,希望各方能就知识版权保护寻找到最优的解决方案。

刘江:有法可依是基础,严格执行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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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江 中国广播电视联合会电视剧导演工作委员会
副会长、导演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根据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现实需要,新技术发展、新兴产业、新兴业态反映出来的新问题、新困惑,长期困扰媒体和权利人的取证难、维权难、维权成本高、侵权赔偿低等问题,进行了一些新设计、新安排,凸显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理念的进步。

我也关注到前段时间爱奇艺、优酷、腾讯视频等53家影视公司、5家视频平台及15家影视行业协会发表《联合声明》,宣布将对网络上针对影视作品内容未经授权进行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行为,发起集中、必要的法律维权行动。我相信随着新《著作权》的正式实施,很多乱象都会得到治理,无论是平台、行业还是个人,都应自觉接受法律约束,不应让随意剪辑“剪断”内容创新之路,不应让任性切条“切断”行业发展之机。

在2020版《著作权法》框架下,如何加大对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相信是每个影视行业从业人都极为关注的问题。有法可依是好事,但这只是第一步,之后具体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还需拭目以待,看具体执行情况如何。要加大执法力度,各个环节都要坚决按规章制度办事。当然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不能“一刀切”,但执行力度坚决不能打折扣、打擦边球。只有这样,新《著作权法》才能充分发挥它的作用。

包冉:解决长短视频版权纠纷,平台不能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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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冉 工信部互动媒体产业联盟数字文化工作组组长、
北京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秘书长

修改之后《著作权法》的涵盖面更宽广,对于新类型作品的包容度更高。同时,对于视听作品播放本身与视听作品的播放内容之间,新《著作权法》做了更精细化的拆分,在专业的法理角度进行了切割,进一步对著作权人予以保护。

但新《著作权法》存在一些未尽之处,尤其对于短视频纠纷的解决有待完善。比如将一部120分钟的电影单纯拆分出10段,进行简单的切条、搬运,显而易见是侵权行为。但如果基于影视作品进行混剪、配音、评论等进行二次操作,就使其拥有了独创性。而很多影视作品都有明显的“窗口期”,热播一段时间后就进入长尾期,要想让作品继续获得关注热度,短视频的二次创作和传播其实是很好的传播渠道。现在,就连很多长视频内容方自己,也会通过短视频的传播实现导流。

因此,对于“二次创作”完全一棒子打死“一刀切”,自然行不通。只有完善授权与付费这两环,“二次创作”才能被纳入正常运行的轨道上。但目前的现实情况是,很多普通短视频创作者很难找到授权人,并且如果授权机制存在纰漏的话,新《著作权法》相关的保护和索赔细则也尚未明确,都需要经过以后的产业实践进行不断完善。

在“付费”这一环,我认为平台的作用不能缺位。其实,任何影视作品的版权持有方都会越来越依赖于平台进行二次创作、传播,平台也利用千千万万个包括但不限于视频创作者创作的内容,赢得了流量和利益。之后,平台再通过各种各样的扶持计划,反哺给视频的创作者。

可见在实际整个利益流转流程中,平台其实是很大的受益者。所以,只有平台加入进来,通过科学的模型和公式测算,将一部分收益分给授权的影视剧著作权的原始持有方,才能实现较为合理的利益分配。

因此在新《著作权法》框架下,要想平衡好长短视频间的利益矛盾,以及版权纠葛,只有构建兼顾各方的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确立合理的收费标准,稳妥推动信息共享,才能促进著作权制度发展完善。

滕真子:建议出台KOL白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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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真子 天浩盛世制片人

短视频的蓬勃发展,一方面对剧集宣传导流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尤其是针对下沉市场的宣传。但另一方面,一些短视频账号,把一部剧中最精华、最有梗、最反转的部分拆分出来放到网上传播,更有甚者,将一部剧剪成100多个小视频,用3—5分钟浓缩一集的精华,再组成一个合集,网友在碎片化时间就能免费“刷”完全剧,这对制作方来说很“受伤”。

对于花真金白银投入制作剧集的播出平台来讲,网络剧的主要收益来源是观众的点播或会员付费,但短视频对剧情内容的过度释放,会影响观众点播,进而导致制作方收益减损。

相比院线电影,短视频的剪辑、搬运、切条对网络剧、电视剧的打击更大。因为看电影更偏向视听享受,以及社交维度的需求,需要电影院的硬件支持。但是用手机看短视频和长视频的观感却是一样的,因此伤害也更大。

但考虑到短视频对剧集宣传、传播的积极作用,制片方也是左右为难。首先,我们也看到很多优秀的短视频“二创”作者,在剪辑过程中没有露出太多正片情节,从追剧的角度切入,配上有趣的解说,或者把部分台词金句进行加工,对剧集本身来讲,是一种很好的宣传和导流,可引发观众看剧。

所以,在打击非法搬运的同时,行业是否也可以考虑出台一个类似“KOL(关键意见领袖)白名单”的机制,在版权方授权的框架下进行短视频“二创”宣传合作。比如甄选100个优质KOL,版权方可与之进行正常的投放合作,当然,版权方会对露出内容提要求,划定剪辑的底线和尺度,以保护版权内容。在规范的形式下进行合作,版权方和“二创”作者可以实现互惠互利。而不是像此前的乱象中,某些KOL简单粗暴地直接用大段的剧情内容给自己的账号导流、增粉。

第三,是否可以在App播放页面上设计一个举报按钮,一旦出现明显的侵权行为,公众可以进行举报。版权保护需要全社会提高版权意识,共同打击侵权行为。

相信随着新《著作权法》正式施行,全社会将更加重视版权保护,短视频剪辑、搬运、切条的乱象也能得到规范化管理。

林鸿鹤:视听作品相关方需更加明确权责、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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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鸿鹤 华录百纳法务总经理

新的《著作权法》将 “电影作品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扩大了法律保护的范围,即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之外的其他作品,例如短视频、直播游戏画面等,只要满足“独创性”等法律规定的作品特征,就都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这有利于提高影视创作者创作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将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原“制片者”修改为“制作者”享有,但没有对制作者进行界定,这在一定程度上要求参与影视作品投资的各方,在签约、制作电影电视剧时,更加明确具体的约定权责分工、作品权属等,避免出现争议。

同时,根据新《著作权法》规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对于不能协商一致的,各权利人不能行使该作品的“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及“出质”的权利。从业者都知道,在影视行业中,电影、电视剧是较为典型的合作作品,多数投资份额较大的投资方都会要求根据投资份额共同享有该电影、电视剧的著作权。因此新《著作权法》的前述规定,更加要求各投资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今后行使该电影、电视剧的相关权利“分工”,以免出现各投资方分别行使权利或都不能行使权利的窘境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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